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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房門的門鎖壞了,向房東三催四請怎麼都不來維修,現在甚至遭小偷了!」房屋修繕責任是不少房客時常面臨的租屋糾紛之一。專家提醒,若房東經房客催告之下,仍然不執行房屋修繕動作,承租人可依《民法》條文,提出終止契約或請求房東償還修繕費用,但是若因房東不修繕導致房客損失,則需舉證明確的因果關係,才能進一步求償。
責任釐清

房屋修繕糾紛常出現的狀況包括,房東認為「簽約點交的家具就是目前的狀況」、「雙方皆須承擔修繕費用」、「天災損壞是自然造成的」等,而不進行修繕,台灣租屋網行銷企劃部經理廖秀敏表示,根據《民法》429條租賃物的修繕,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,由出租人負擔,承租人有權利請求房東修繕。
契約內容的簽訂關係房屋修繕責任的歸屬,一般而言,諸如房內家具設備損壞、房屋漏水、甚至是電線管路耗損,皆須由房東負責修繕,除非當事人雙方訂約時明定房東、房客負責修繕的項目或前提,房屋修繕問題發生時,則可依據契約內容歸屬修繕責任。
租約附現況照片自保。

資料來源:tw.nextmedia.com/applenews/article/art_id/32666287/IssueID/201007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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